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倍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陳純仁 律師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 邱純枝 務之人訴訟代理人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之人邱純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