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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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三紙,業經鈞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五四二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五六一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九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報紙,其上所登載者係本院九十六年度催字三○六三號裁定,並非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九號裁定,聲請人既未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則依前開規定,視為其已撤回公示催告之聲,從而,本件聲請人主張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權利而請求本院為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七條、第九五條、第七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四○九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