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29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瑋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臺中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債權讓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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