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12號債權人 楊棕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燕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提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燕玲之相關釋
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㈢提出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燕玲之相
關釋明資料。㈣提出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燕玲之相
關釋明資料。㈤提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燕玲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