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04號債權人佳茂中山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簡似津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孟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簡似津為佳茂中山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㈡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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