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293號債權人 吳秀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佩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5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依請求原
因事實所示台端已請求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利息198,000元,而利息再自108年5月5日請求,屬重覆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