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282號聲請人 李南得 聲請人 范光明 聲請人 李舒晴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范氏 青茶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李金銘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金銘係於106年2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李南得等人與被繼承人同住,被繼承人死亡時,陪伴其身邊,有本院106年6月27日之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查,然聲請人遲至106年5月12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法定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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