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海明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周海明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周海明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4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婷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