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沛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觀之,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有請求權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徐沛珍逕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彥端【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