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 曹美麗 訴訟代理人 黃蘭心 律師被告 陳怡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再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登記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自系爭房地遷出。而原告前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使原告回復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完整性,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房地位於宜蘭縣三星鄉,鄰近系爭房地交易條件相近之不動產,接近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8,05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實價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應可採為評定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值之佐證。另系爭房地總面積合計230.47平方公尺【計算式:210.21㎡+19.92㎡+0.34㎡=230.47㎡】,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2,951萬1,684元【計算式:230.47平方公尺×128,050元=29,511,6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1萬1,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1,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高羽慧法官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琬儒==========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項目地號;建號權利範圍備註1土地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1分之12建物宜蘭縣○○鄉○○段00○號(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