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美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被 告 施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