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徐世杰 債務人 洪春娥
一、債務人洪春娥、徐世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世杰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春娥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62,18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系爭借款應於105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為105年7月1日),詎債務人徐世杰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62,18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洪春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2,182元│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12月5日止│百分之1.62│10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105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15││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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