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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