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移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丁○○
丙○○乙○○共同 楊申田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余如惠 律師
蘇瑛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戊○○庚○○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吳俊龍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蘇瑛婷律師到聲請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到相對人庚○○到相對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黃茂生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以前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以前,將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如附圖所示之A2、B1、C1部分之建物拆除,並將佔用之土地(A2面積為三十二平方公尺、B1面積為五十九平方公尺、C1面積為三十六平方公尺)返還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蘇瑛婷律師相對人:庚○○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茂生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五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