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 邱增城
邱淑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許天祥應給付原告邱增城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邱增城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被告許天祥應給付原告邱淑萍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邱淑萍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邱增城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任一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邱增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於原告邱淑萍以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任一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為原告邱淑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閎騰公司)業由經濟部於民國102年3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而被告閎騰公司無選任清算人及聲請清算事件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47頁),堪認被告閎騰公司應無章程應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之情形,是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茲許天祥為被告閎騰公司之股東,有變更登記事項卡可證(見本院卷第58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許天祥為被告閎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許天祥為被告閎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明知並未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且證券商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買賣、居間、代理及顧問等證券業務,而被告閎騰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亦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訴外人 邱朝瑋 ,向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佯稱認購如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之股權將保證獲利等語,致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許天祥簽立股權讓渡協議書,認購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股數之股權,並同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被告許天祥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290、20385、20386號提起公訴,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認購人將系爭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邱增城,並與原告邱淑萍共同委任律師於101年10月8日以桃園府前郵局000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許天祥,被告許天祥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許天祥應給付原告邱增城新臺幣(下同)8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閎騰公司應給付原告邱增城8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四)被告許天祥應給付原告邱淑萍6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閎騰公司應給付原告邱淑萍6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前二項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則以:被告與認購人之股權讓渡協議書,均是被告閎騰公司業務人員私底下向親屬、朋友所為之兜售,從未舉辦過任何公開之座談會等形式公開招募,故被告等實無違背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第4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而無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許天祥為被告閎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許天祥簽立股權讓渡協議書,認購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股數之股權,並同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業據提出公司基本資料、股權讓渡協議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9、11至21、57至5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至為明確。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許天祥明知並未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且證券商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買賣、居間、代理及顧問等證券業務,而被告閎騰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並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亦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邱朝瑋,向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佯稱認購如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之股權將保證獲利等語,致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許天祥簽立股權讓渡協議書,認購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股數之股權,並同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爭點在於:(一)被告許天祥是否有侵權行為事實?(二)原告邱增城、邱淑萍,是否得依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閎騰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責任?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許天祥是否有詐欺之侵權行為事實?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許天祥有上開詐欺取財及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之犯罪事實等語,業經證人 藍美玲 、 邱明儀 、 戴明嵐 、 陳秋玉 、 梁瑜玲 、 劉釗詠 、 王岳洲 、 林健堂 、張凱捷、 李宏偉 、邱朝瑋、 何宗寬 、 李勁瑤 、 邱許菊 、劉乾明、 張春蔭 、 孟昭慶 於偵查中證述綦詳,核與證人 陳可鈞 、 張美菊 、 陳致廷 、 李柏希 、 黃兆鋒 、 陳書增 於警詢時所述大致相符,且被告許天祥於偵查中亦自承:「我們當初推銷時確實有講清楚說我們已經持有了本件股票,所以客戶完全不清楚這些股票是需要抽籤才能取得,客戶應該都是認為我們持有本件股票才與我們交易。」、「(問:你們當出所收到的款項,在沒有圈購到股票後,你做了如何的處理?)我於101年1月間農曆過年前大約用1,000萬去買尚朋堂的股票約400多張,因為當時我知道要上市的股票都是3月中才要開始圈購,所以我就先用這些錢去買尚朋堂的股票,於3月前脫手就可以賺點錢,沒想到,尚朋堂的股票都賣不掉,現在我手上還有400張左右的尚朋堂股票。」、「(這些股票是用圈購抑或抽籤方式為之?)這些股票有部分是圈購,有部分是抽籤,但圈購都是由承銷商洽特定人士來申請,通常是給證券公司有來往的大客戶,所以我是沒辦法透過圈購的方式取得上開股票,因此我當初的想法就是用抽籤的方式來取得,但通常這種抽籤的民眾非常眾多,抽到的機率非常小,所以幾乎都是抽不中的。」、「(你的公司之前有無取得經營證券業務的許可?)沒有。」等語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20386號卷第11、13、16頁),顯見被告許天祥明知並未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且被告閎騰公司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邱朝瑋,向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佯稱認購如附表所示股票股數之股權將保證獲利等語,致如附表所示之認購人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許天祥簽立股權讓渡協議書,認購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股數之股權,並同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被告許天祥確有侵權行為事實等情明確。據此,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認購人將系爭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邱增城,並與原告邱淑萍共同委任律師於101年10月8日以桃園府前郵局000000-0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許天祥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存證信函暨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32至35頁),足見原告邱增城、邱淑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許天祥給付899,000元(計算式:245,000元+90,000元+59,000元+35,000元+59,000元+188,000元+35,000元+188,000元)、688,
000元(計算式:188,000元+140,000元+360,000元),應屬有據。
(二)原告邱增城、邱淑萍,是否得依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第
1項約定請求被告閎騰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責任?經查,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第1項約定:「甲、乙、丙(指被告閎騰公司)三方均同意由丙方負責辦理甲、乙雙方之契約履行事宜,如甲、乙雙方之任一方發生違約情事時,丙方應負責督促違約之一方履行本協議書之條款。如違約之一方仍未履行時,則由丙方承受違約方之權利及義務。」等情,有股權讓渡協議書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足認被告許天祥除以個人身分與原告簽立上開股權讓渡協議書外,亦以被告閎騰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承諾於被告許天祥違約時負保證責任。再查,原告邱增城、邱淑萍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許天祥給付899,000元、688,000元等情,業已認定如前。據此,原告請求被告閎騰公司依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於上開範圍內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亦屬有據。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據此,本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茲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2年9月6日送達於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據(見本院卷第53頁),是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即10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許天祥是否有侵權行為事實;原告邱增城、邱淑萍,得依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閎騰公司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股權讓渡協議書第4條請求:「(一)被告許天祥應給付原告邱增城899,000元,及10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閎騰公司應給付原告邱增城899,000元,及自10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四)被告許天祥應給付原告邱淑萍688,000元,及自10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閎騰公司應給付原告邱淑萍688,000元,及自10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六)前二項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高維駿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琬婷附表:
┌──┬──────────┬───┬───────┬───┬──────┐│項次│股票名稱/代號│認購人│簽約日期│股數│金額/新臺幣│├──┼──────────┼───┼───────┼───┼──────┤│1│KY保綠(代號:8423)│邱增城│100年12月13日│7,000│245,000元│├──┼──────────┼───┼───────┼───┼──────┤│2│傳奇(代號:4994)│邱淑萍│100年10月18日│1,000│188,000元│├──┼──────────┼───┼───────┼───┼──────┤│3│KY保綠(代號:8423)│邱淑萍│100年12月13日│4,000│140,000元│├──┼──────────┼───┼───────┼───┼──────┤│4│ 金可 (代號:8406)│邱淑萍│100年11月07日│4,000│360,000元│├──┼──────────┼───┼───────┼───┼──────┤│5│金可(代號:8406)│ 陳怡潔 │100年09月27日│1,000│90,000元│├──┼──────────┼───┼───────┼───┼──────┤│6│金可(代號:8406)│ 張秀雯 │101年01月10日│500│59,000元│├──┼──────────┼───┼───────┼───┼──────┤│7│KY保綠(代號:8423)│ 莊雅如 │100年12月13日│1,000│35,000元│├──┼──────────┼───┼───────┼───┼──────┤│8│金可(代號:8406)│ 王品寰 │101年01月13日│500│59,000元│├──┼──────────┼───┼───────┼───┼──────┤│9│傳奇(代號:4994)│戴明嵐│100年10月26日│1,000│188,000元│├──┼──────────┼───┼───────┼───┼──────┤│10│KY保綠(代號:8423)│ 黃隆欽 │100年12月13日│1,000│35,000元│├──┼──────────┼───┼───────┼───┼──────┤│11│傳奇(代號:4994)│梁瑜玲│100年12月18日│1,000│188,000元│├──┴──────────┼───┼───────┼───┼──────┤│合計││││1,58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