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713號債權人 陳菊美 債務人 謝秀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陸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肆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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