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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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玟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七、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玟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並同意採尿,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