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俊明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嚴俊明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0年度訴字第206號、100年度訴字第199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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