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聖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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