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 吳祚大 上列原告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起訴狀內誤載被告機關(原告記載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正確記載應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其代表人姓名(原告記載為「 吳自心 」,應記載為「 何瑞芳 」),亦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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