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1年
10月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目前在台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1月19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8000078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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