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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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現在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