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639號

原告 陳逸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宣開發有限公司(有巢氏房屋加盟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