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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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四一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如附表編號三之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0七號刑事判決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