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12號聲請人傳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夢三 訴訟代理人 劉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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