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不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97號原告 姚秋旺 本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且被告共4人,價額應予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原告起訴僅繳3000元,應補繳6萬3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