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孟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97等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緯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40號裁定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之6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42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九至十所示之4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82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表:受刑人林孟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9年9月17日│99年9月4日│99年8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243號│99年度偵字第4433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152號│99年度易字第576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8日│99年10月27日│99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港簡字第152號│99年度易字第576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8日│100年1月20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3款│├─────────┼──────────────┼──────────────┼──────────────┤│犯罪日期│99年8月5日│99年8月27日│99年8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結夥三人以上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犯罪日期│99年8月24日│99年8月25日│99年8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99年度偵字第4559號│99年度偵字第49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642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2月6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9年9月1日│99年9月2日│99年9月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4948號│99年度偵字第4948號│99年度偵字第494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100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99年度易字第78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6日│100年2月6日│100年2月6日│├────┴────┼──────────────┴──────────────┴──────────────┤││1.附表編號一至二之罪刑,業經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註│2.附表編號三至八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3.附表編號九至十二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4.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