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債權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資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㈡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請確認新臺幣130萬元(
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另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因未遵期提示,不得對支票背書人張資嘉主張背書人責任;故請確認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與張資嘉簽發票號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二張金額共新臺幣壹佰萬元是否為同一筆債務(即不真正連帶債務)?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4張支票號碼DA25「17」298、DA25「17
」299、DA25「17」300、DA25「17」301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台端所提出張資嘉簽發之本票4紙(票據號碼:TH0000000、
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已經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請釋明再請求對張資嘉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性。
㈥提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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