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訴人 徐朝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49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256元後,上訴人應依法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4,625元。茲依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625元。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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