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69號聲請人 洪珮語
洪欣慧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宜蓁
洪仕 原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阿福 於民國102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曾孫 ,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阿福於102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洪珮語、洪欣慧等二人為被繼承人曾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 林勁廷林淑蘭李林淑薇 及孫子女 徐潔琳徐孟怡徐潔宜李霽唐李孟煌李孟鍊 、李宜蓁,而子女林勁廷、林淑蘭及李林淑薇等三人已全數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又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被繼承人孫子女,雖徐潔琳、徐孟怡、徐潔宜、李孟煌、李孟鍊及李宜蓁等六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惟李霽唐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補正狀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孫李霽唐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姚國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