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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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靜凰 債務人 張素貞 即大主企業社
王寗淵
王則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