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曜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淙淇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雖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然聲請人已提出上訴且必將獲得勝訴,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再當事人曾在下級審法院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法院不得遽認其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最高法院83年台聲字第345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固據提出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載該年度所得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30元等語】,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載僅有投資一筆,金額為5000元】,然上開資料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本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況聲請人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返還土地,已依法繳交起訴裁判費12,662元,此業據本院調閱100年度上易字第13號查明無訛,依據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尤不得遽認其於上訴程序並無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之資力。
(二)聲請人既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