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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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允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茂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
陸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柒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