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風化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四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九六號(八十七年偵字第九八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另犯罪,即九十一年五月間更犯毒品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案件所受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受刑人前科,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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