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殺害尊親屬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受刑人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右揭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前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