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佳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13年6月3日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受刑人雖於本院函詢其意見時,表示「已知悔改,從輕量刑」等語,並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有別、侵害法益不同、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4號111年1月14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4號111年2月15日2妨害秩序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9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8號111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68號112年2月10日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000年00月間某日至110年12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2月28日,應予更正)南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112年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11日,應予更正)南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112年5月11日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1月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113年1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0號113年5月9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1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1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1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1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0月2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0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0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中旬某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1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6月110年12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8月110年11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8月110年12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8月110年10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11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12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10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11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10月110年12月20日至同年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1藥事法有期徒刑7月110年11月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2藥事法有期徒刑7月110年11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備註1.編號1、2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3.編號4至32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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