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77號聲請人 謝明福富宇綜合營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謝明福為富宇綜合營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宇綜合營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宇綜合營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謝明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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