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再審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0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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