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請人 李嵩峨 相對人 李玲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玲琍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依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確定判決辦理土地分割移轉登記,聲請人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住所寄發通知,催告相對人領取依前開判決附表七、八所載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補償費金額,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鎮○○里○○街○○○號」,有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派員查訪結果,承租人表示屋主李玲琍已出境美國,並提供美國聯絡電話,此有草屯分局函在卷可查,另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自民國89年迄今之入出境紀錄,相對人在國外之期間均較在國內停留者為長,且相對人自105年4月10日出境後,迄今尚未入境。基上,實難認相對人在國內有久住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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