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之
105年度易字第1040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中關於「王智羣、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智羣、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智羣之年籍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資料欄中關於「王智羣、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有誤,惟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茲將該部分更正為「王智羣、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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