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新幹線有限公司李若語曲展 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府城新幹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6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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