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源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丁源泰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