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102年度訴字第598號102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皓凡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教倫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高亦暐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楊佳裕 選任辯護人 張逸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83號、第2337號、第2656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年12月3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承辦員警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員警 俞俊隆 、 邱惠進 、 黃聖明 、 黃國凱 、 廖志華 ,證人 曹志誠 到庭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合議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