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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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 李淑惠 相對人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76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8月30日至128年8月29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李淑華。嗣相對人李淑華於前向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由聲請人代位清償本金2,807,956元及利息25,840元、違約金1,566元,訴外人並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上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影本、債權額決算確定證明書影本、華南商業銀行放款收據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1月16日通知相對人李淑華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 名松 ││579│空│125.83│全部│李淑華││││││││白││││├──┼───┼────┼────┼────┼────────┼─┼─────────┼──────┼──────┤│002│南投縣│名間鄉│名松││580│空│124.23│全部│李淑華││││││││白││││├──┼───┼────┼────┼────┼────────┼─┼─────────┼──────┼──────┤│003│南投縣│名間鄉│名松││581│空│219.23│全部│李淑華││││││││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52│名山路一段471│名松段581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9.13、二││全部│李淑華│││││號││凝土加強磚造、│層:55.4、騎樓:││││││││││2層│15.05、合計:109│││││││││││.58│││││├──┼───┼───────┼───────┼───────┼────────┼───────┼───┼──────┼─────┤│002│53│名山路一段469│名松段58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9.13、二││全部│李淑華│││││號││凝土加強磚造、│層:55.4、騎樓:││││││││││2層│15.05、合計:109│││││││││││.58│││││├──┼───┼───────┼───────┼───────┼────────┼───────┼───┼──────┼─────┤│003│54│名山路一段467│名松段579地號│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9.13、二││全部│李淑華│││││號││凝土加強磚造、│層:55.4、騎樓:││││││││││2層│15.05、合計:109│││││││││││.58│││││└──┴───┴───────┴───────┴───────┴────────┴───────┴───┴──────┴─────┘※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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