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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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號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 瑱債務人 吳銘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