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422號抗告人 張世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芳茹 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