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家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6年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家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8年2月、8年、10月、11月、8月確定後,由本院另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於民國106年6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5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