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賴瓊紅 被告 江尚義 被告 許茗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