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台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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