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雙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雙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錫煒